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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保人員因病住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的比例給予報銷或支付,支付規定是:
第一、參保人員必須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第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屬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三、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范圍是:“起付標準”以上至“封頂線”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才能由統籌基金按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四、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除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外,個人仍然要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例如:某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發生住院醫療費用20000元,其中屬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為18000元,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2000元,當地住院起付標準為800元,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費用的支付比例為85%。那么,該參保人員實際發生的20000元住院醫療費用中,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金額為:(實際發生住院醫療費用-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當地住院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即(20000-2000-800)×85%=14620元。